9 月 7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这是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其中明确了自动驾驶汽车与具备辅助驾驶功能汽车致损时的责任承担规则:车辆缺陷与驾驶人过错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的,当事人可依据民法典第 1172 条等规定,同时请求驾驶人和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
核心结论:自动驾驶事故的责任认定不再二选一——车辆缺陷责任与驾驶人过错责任可以并行追责。
意见覆盖哪些问题
《意见》聚焦 AI 换脸、大数据杀熟、仿冒名人带货、自动驾驶、知识产权保护等社会关注问题,逐项明确裁判规则,厘清行为边界和法律责任。
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当前司法案件集中在辅助驾驶汽车致损情形。《意见》明确,车辆缺陷与驾驶人过错行为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的,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 1172 条等规定,同时请求驾驶人和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起事故若既有车辆缺陷因素、又有驾驶人过错,受害人可以同时追究驾驶人的过错责任与生产者的缺陷责任,两个方向并行,无需事先二选一。
虚假宣传纳入民事责任
《意见》对汽车智能化宣传作出规制:车辆生产者、销售者对自动驾驶汽车、具备辅助驾驶功能汽车的自动化等级、智能程度、性能、用途等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依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车企在宣传中夸大自动化等级、智能程度,与实际不符并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消费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
对车主的影响
这套规则给出两条清晰的维权路径:一是事故致损时,同时核查车辆缺陷与驾驶人过错两个追责方向;二是购车时因自动化等级、智能程度、性能、用途等宣传与实际不符受损的,可主张虚假宣传责任。最高审判机关以文件形式固定裁判口径,车主维权与车企合规都有了明确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