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7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这是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文件共 5 部分 24 条,针对 AI 换脸、大数据杀熟、仿冒名人带货、自动驾驶事故、知识产权保护等场景明确裁判规则,为涉 AI 案件审理提供统一依据。

文件结构:五个部分各管一段

第一部分(第 1-2 条)确立审理涉 AI 案件的三项基本原则:以人为本、支持创新发展、筑牢安全防线。第二部分(第 3-11 条)规定涉 AI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覆盖侵害人格权、个人信息权益、消费者权益等场景,并对生成式 AI 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AI 产品责任、自动驾驶与辅助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作出规定。第三部分(第 12-16 条)处理涉 AI 知识产权纠纷,涉及侵权责任认定、开源软件法律责任、专利授权确权、技术合同履行和数据使用规范五个方面。第四部分(第 17-20 条)探索事实查明与证据审查规则,并对利用 AI 不当取证、提供虚假材料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及利用 AI 实施犯罪作出规制。第五部分(第 21-24 条)规定纠纷预防化解、案例指导、部门协作与国际司法交流等机制。

AI 换脸与拟声的侵权认定

具体认定标准分四种情形:

  • 未经同意生成并使用数字形象:未经同意利用 AI 处理自然人的姓名、肖像等,生成可识别该自然人的虚拟数字形象并使用、公开的,构成对姓名权、肖像权的侵害。
  • 未经同意用声音训练并模仿:未经同意使用自然人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模仿其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生成可识别的合成人声的,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害。
  • 操控形象与声音发表不实言论:操控虚拟形象、合成声音实施不当行为或发表不实言论、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 AI 复活逝者:擅自制作、使用死者的虚拟数字形象,致死者姓名、肖像、名誉受侵害的,死者近亲属可依据民法典第 994 条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隐私保护:AI「开盒」与人肉搜索的认定

以刺探隐私为目的,利用 AI 对特定自然人的电话号码、网络账号及社交媒体等公开信息进行追踪、分析,获取私密信息,或将私密信息泄露、公开,或利用所获信息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的,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利用 AI 对特定自然人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实施拍摄、窥视、窃听等行为的,同样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法律另有规定或该自然人明确同意的除外。

大数据杀熟与仿冒名人带货的索赔规则

针对同一商品或服务,经营者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利用 AI 仿冒名人带货且构成欺诈的,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意味着在「假名人直播间」受骗的消费者可以按惩罚性赔偿规则索赔。

自动驾驶与辅助驾驶的事故责任

当前相关案件集中在辅助驾驶汽车致损情形。车辆缺陷与驾驶人过错行为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的,当事人可依据民法典第 1172 条等规定,同时请求驾驶人和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

车辆生产者、销售者对自动驾驶汽车、辅助驾驶汽车在自动化等级、智能程度、性能、用途等方面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依法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对个人与企业的意义

对个人用户:AI 换脸视频、合成语音、AI 复活逝者、算法差别定价、仿冒名人的 AI 直播,如今都有明确的司法认定标准,被侵权方可据此起诉并主张赔偿。

对企业与 AI 服务提供者:《意见》明确了生成式 AI 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与 AI 产品责任,也明确了开源软件、训练数据使用的规则边界;文件同时承认,AI 治理是系统工程,难以由一份文件涵盖全部案件类型,后续仍需司法实践积累与各方协同。

从 9 月 7 日起,AI 使用中的行为边界首次有了国家最高审判机构的统一裁判口径。个人维权与企业合规,现在都有了一套可依据的规则。